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行政命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此雷厉风行的政策颁布,很多不知深浅的企业主会认为这是宏观调控政策,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开放市场,跟我们国内企业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
回顾开放改革30年,民营企业的生意模式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贸易为例子,很多企业从单纯的内销或出口发展成进出口,架构从一家公司发展成复杂企业架构布局,资金也从当地投资跨越到全国,甚至是国际化。
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开放市场,真的非“税”不可吗?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时间高度一致!

《办法》中提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换句话说:国内外企业做生意,可根据现行税务协定待遇,双方自行判定合作项目的最终含税金额,只要自行申报即享受两个协定国的税务优惠,而无须等待中国政府漫长的审批流程。
我们如何享受“税务协定待遇”吗?有哪些协定国?包含哪些税?
实际上,全球化贸易频繁。为了避免国家间的双重征税,促进贸易发展,很多国家之间为了彼此的利益着想,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务协定待遇”。避免双重税收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同意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中国与110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享受税务协定待遇。

即对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税额,可以在本国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减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方式,中国税法上也规定采用这一方式。
《办法》下,企业如何申请税务协定待遇?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申请流程:非居民纳税人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收到《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完成后归集留存相关资料予以备查。
可以理解为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一般指的是国外企业。
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明确了主要责任在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以往,如出现逃税现象,一般是由相关监管部门联系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负法律责任。《办法》出台后,则把该责任归于纳税人。这可以说有赖于我国强大的税务系统和全球征税CRS机制下的才能实现的现代化税务政策。
要留意 “归集留存相关资料予以备查”。这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一方面是我国已经对标国际,以“诚信在前”而非“监管在前”允许企业可以第一时间享受优惠;另一方面,就需要我们企业内部要对相关法律政策更加了解,更为谨慎。
建议:
签订合同前的税收协定研究;
与境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提供申报要求所需资料”作为合同义务;
实际支付前收集齐全所需资料;
实际支付价格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而变化,故需明确。
可见,这一切一切,自然也是回归2020年的关键词:
有心的企业家知道,一波波的税务新政多如牛毛,究竟我们企业如何理解当前的一大波税务政策,为企业的未来做好准备呢?